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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在逃犯,检察机关应予受理 起诉和开庭前的准备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导读]:  王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

 王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请批捕在逃犯,检察机关应予受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部分则在逃,公安机关在报捕在案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将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同报捕。对此问题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的不予受理,有的则受理。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予受理。理由如下:


  一、批捕在逃犯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以,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在审查逮捕阶段,没有硬性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审查,可以是;书面;审查,仅仅是当;证据存有疑问;时,办案人员才;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规定动作;,而是;自选动作;。也就是说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是;在逃的;。那么,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了批捕,检察机关理应受理。


  尽管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审查逮捕阶段无法讯问;在逃;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即可按;零口供;案件处理。至于;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基本信息可以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予以确认;其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也可由在案的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加以证实;其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还是患有不宜收监的严重疾病等情形,均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来加以纠正。


  二、对于提请批捕在逃犯必须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只能是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两种决定,即便存在有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一同报捕的情况,检察机关也不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在逃嫌疑人不予受理。


  三、批捕在逃犯符合检察机关职能要求。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由此也说明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中,即使公安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准逮捕都;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甚至在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时都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那么,对于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也已经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机关也应予受理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起诉和开庭前的准备

1.起诉时机的选择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在打民事官司时,也要像军人打仗、农民种地或者商人经商一样选择适当的;战机;、;季节;和;商机;,当事人要注意;因时而动;、;相机而行;,在合适的时间递交起诉状。在选择起诉时机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把握:


首先一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案件的诉讼时效。如果自己案件的诉讼时效剩余时间比较长,那么自己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从容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就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起诉时机。如果案件诉讼时效即将期满,那么就应当考虑尽快起诉,以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权利变成了不受法院保护的;自然权利;。


其次是要考虑自己的时间安排。由于每个人的工作性质不同,不同的当事人的闲暇时间和繁忙时间都会有所不同。如果起诉和开庭时自己的工作很忙,很难抽出时间来处理官司问题,就无法进行适当的诉讼准备工作。仓促应战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不利当然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选择自己有充分闲暇时问的时机起诉,使自己能够比较从容和充分的对官司进行分析、思考、准备和应对。


第三是被告的时间。凡是对我方不利的可能就是对;敌人;有利的,凡是对我方有利的可能就是对;敌人;不利的。在选择对自己方面比较有利的时间的同时,还要注意自己的诉讼对手——被告的时间。如果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时被告工作很忙,或者被告正承受着某种压力,那么其进行的准备工作就可能会因.注意力不够集中,或者因为投入的时间不够而不充分,因而对我方构成的威胁也就可能较小。


第四是法院的时间。在某些特定的时间里,法院的工作比较繁多,法官的工作压力比较大。特别是在元旦之前,由于要考虑到结案率等问题,法院的工作是最为紧张的。因此,在起诉时应当尽量避开法院比较繁忙的时间。




2.诉讼程序的选择


诉讼程序的种类


民事官司千姿百态,从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到高达数十亿元的合同纠纷,从兄弟姐妹们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到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从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到名人大腕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等,都需要通过民事官司来加以解决。对于差别这么大的民事纠纷,如果使用统一的诉讼程序有时候不免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杀鸡用牛刀;或者;杀牛用鸡刀;之感。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法律根据区别对待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具体的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最为完整、最为系统、内容最为充实的一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要经历法院进行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一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通用性。一般来说,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官司,都可以通过适用普通程序来进行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简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仍应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相关审理工作;在上诉后进行的二审程序中,除了适用法律对于二审的特别规定外,仍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中,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它是一种和普通程序相并并列的一种独立而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也是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就是只能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使用。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简易程序中未做规定,则要适用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属于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及时改用普通程序。


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而特别做出规定的、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几种。其中: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它的特点是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是某种资格是否存在;只有申请人或者起诉人而没有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权利上诉;审理期限较短;出现新情况是可以及时撤销原判;免交诉讼费用等。特别程序又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确认财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


公示催告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申报,则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具体立法表现是第l93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辩论的情况下,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将发生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效果的程序。下文的;支付令;一节中,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如何巧用简易程序


如前所述,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它的主要特点是:原告的起诉方式简便,原告既可以书面起诉,也可以口头起诉,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起诉,法院都不应拒绝;法院的受理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法院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传唤方式简单,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既可以以送传票或者正式通知方式传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少便条、打电话、带口信等各种事宜而合法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程序简便,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先期发出开庭通知和公告,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相关诉讼活动法官可以灵活掌握;审理期限较短,依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


既然简易程序具有这么多简便易行的特点,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具体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呢首先就是只有符合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管辖条件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前述法院或者法庭只有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但即使符合前述条件,如果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给原告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诉讼期限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达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情况紧急而需要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得到及早确认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时间的简短性更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简易程序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可以节约诉讼时耗费的精力和经济成本,避免出现因程序冗长复杂而耗费巨大,不至于因过大的耗费而造成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几种常见的特别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特别规定的几种程序中,有几个程序是生活中发生较多的,也是和民事官司的自助比较密切的,下面分别对其特点进行介绍:


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失踪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宣告失踪的审理程序必须因申请人的请求而发生。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申请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也就是被申请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并且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不断的达到两年时间;二是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与被申请的公民具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债权人、合伙人等;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请求以及被申请人失踪的有关事实状况,并应当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四是申请人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既可以登报,也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期满,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依法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判决中指定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指定代管人时,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对财产有利的原则,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原判决后,财产管理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交还该公民。


宣告死亡案件。宣告死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案件。宣告死亡案件的具体适用条件与宣告失踪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一是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同,宣告失踪的期限是固定的两年,而对于宣告死亡来说,其有三种具体情况,公民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期限的时间限制;二是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是宣告失踪中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没有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则有顺序限制,其具体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的,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顺序相同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同意申请,有的不同意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必须是精神病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证据;原告是公民的还应当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当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经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分析对方的起诉书和证据


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尤其是不愿意作为被告来打官司。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常常是认为被别人;告;了是很丢脸的事。其实,被告不一定就是;没理;,被告未必就会输掉官司,作为被告也未必就是丢人的事情。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出于原告的误解,或者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角度、出发点或者观念上的不同才造成了矛盾和争议。而且,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原告的起诉纯粹是为了无理取闹才打官司。因此,在自己被别人;告;到法院时,不必感到羞耻,也不要手忙脚乱、惊惶失措,在此情况下,任何惊慌和惧怕都没有益处。原告主动出击时,被告最好的对策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沉着应对。


在接到法院送来的原告起诉状之后,作为被告的当事人首先要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分析,看一看对方的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也就是要具体分析一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然后再具体分析起诉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发生的事实有出入,如果不相符,那么两者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如果对方的陈述与客观事实相符或者基本相符,那么还要看一看其所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小提示:


本案中,支付货款和质量问题虽然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但在诉讼上,支付货款和质量异议分别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因此,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作为被告的万先生应当针对某市机械厂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受诉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退货或者减少价款,从而达到动摇和抵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的目的。




12.如何准备答辩状。答辩是指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辩解或反驳。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首先必须是民事案件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其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113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第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也就是被告的答辩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进行。书写,递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有的当事人怕打输官司,不写答辩状,认为这样;法院不能审理;。其实,这样做恰恰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权利,放弃了自己向法院提出解释或者辩解的机会。民事答辩状的重要特性就是其辩解性,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具体的答复,有力的驳斥和有理的辩解。当然,被告的答辩也不能够无理取闹,空口无凭的去辩解,答辩状在坚持辩解性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其客观性,答辩应尊重客观事实,所述事实应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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